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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碳中和的几个认识误区
2021-02-17 浏览:13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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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顾佰和(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  

  目前各国提出的与碳中和相关的目标表述主要有三种:气候中和、碳中和、净零排放。其中,气候中和指人类活动对于气候系统提供没有净影响的一种状态,需要在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吸收量和特定区域大致的生物地球物理效应之间取得平衡;碳中和指的是人类活动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与人为二氧化碳吸收量在一定时期内达到平衡;净零排放指的是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与人为排放吸收量在一定时期内实现平衡。大多数国家在目标中对温室气体涵盖范围的界定并不清晰,没有严格区分这几个概念,这在未来碳中和核算标准制定时,可能会成为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的重要议题。

  误区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将不再适用

  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巴黎协定》框架下提交了各自的自主贡献减排方案。为实现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需要付出比发达国家更大的努力,毕竟它们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同时,还面临经济发展、就业、贫困、环境等诸多需要解决的难题。在没有大规模、低成本的能源解决方案的前提下,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为了生存和发展,必然要使用一定量的高碳能源以维持经济社会发展,由此带来排放上的增长。为此,国际气候治理应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则,正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和特殊国情;发达国家也应切实履行承诺,通过资金和技术转移帮助发展中国家提升应对能力,加速减排。

  误区二:碳中和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制约

  碳中和目标确实会对部分传统高碳行业带来不利影响,包括煤炭和油气行业。但碳中和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转型过程——在此过程中,不适应新发展需求的高碳行业将会有序退出,拥有相对充分的缓冲时间。而且,并非所有的高碳行业和产品都会消失,例如煤电、气电将在提供系统灵活性上找到生存空间。同时,碳中和目标也将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助力,倒逼产业升级,促进绿色创新,并创造一批新兴产业。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宣布的风电、太阳能发电12亿千瓦以上装机目标,将很大程度上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电动汽车、分布式能源、储能、氢能、能源互联网、自动驾驶等新兴产业也将在碳中和愿景下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此外,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将有力促进就业。据国际劳工组织2018年报告,到2030年,电动汽车、清洁能源、绿色金融等创新性新兴产业将为全球创造2400万个就业机会,而同期煤炭、石油开采等高碳产业失去的工作岗位仅600万个。

  误区三:负排放技术将为碳中和提供终极解决方案

  当前主要的二氧化碳移除措施主要包括造林和再造林、土地恢复和土壤碳固定、生物能源与碳捕获和储存、直接空气碳捕获和封存、增强风化和海洋碱化。这些措施在成熟度、潜力、成本、影响和风险等方面差异很大。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2018年发布的《IPCC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如果大规模部署,大多数当前和潜在的二氧化碳移除措施可能对土地、能源、水、农业和粮食系统、生物多样性和其他生态系统功能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把碳中和目标建立在如此高不确定性的未来技术上,是不理性、不负责任的表现。此外,如果过于强调使用二氧化碳移除技术,将可能在近期促使更多相对高排放技术的使用,把减排压力延后,这会给全球温升带来更大的不可预见性。因此,当前的碳减排策略应以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能效提升、生活方式低碳化等手段为主,负排放技术可以作为补充手段储备,以对冲远期非二氧化碳等难以减排的残余排放,并以小规模部署方案为主。

  误区四: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可为碳中和提供巨大帮助

  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在短期内确实有比较大的减排潜力,但中长期减排潜力有限。根据大自然保护协会的研究,2016年至2030年,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可为实现《巴黎协定》2℃目标贡献37%成本有效的减排量;在2030年、2050年和2100年,其碳减排贡献率分别达到29%、20%和9%。而且,作为快速生物碳循环的一部分,这一方案的碳储存并非永久性的。例如,储存在树木中的碳可以通过森林火灾再次释放出来。但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该方案有很强的协同效应,除了应对气候变化,还可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资源调节和净化、土壤改善、空气质量改善、减贫等多方面发挥协同效益。此外,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也是我国在国际气候和环境议程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要抓手。例如,我国与新西兰在2019年联合国气候行动峰会上就共同牵头,推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的全球行动,后续可以继续在这方面增强领导力,强化我国在全球气候和环境议程中的合作领导地位。

  误区五:我国推出碳总量控制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

  我国已经提出在2030年前碳达峰的目标,并以碳强度即二氧化碳排放与GDP的比值作为核心碳减排指标,但尚未提出碳达峰时对应的碳排放总量目标,也一直没有建立起以碳排放总量为核心的低碳发展制度体系。实际上,我国已经具备实施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制度和行动基础:一方面,我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自下而上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方案和指南,积累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测算经验,在“十三五”时期执行能源双控、碳强度等约束性指标,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部分地方试点提出了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碳总量控制提供了实践基础。例如,北京市“十二五”期间以立法形式出台《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的双控双降机制;上海市“十三五”期间设定到2020年及每年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工业和交通运输业两个重要部门。这些试点示范可以给国家层面的政策制定提供一手经验和实践基础。

  碳总量控制制度将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基础,也是全国碳市场长远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为了兑现碳排放提前达峰和碳中和的庄严承诺,我国应尽快构建以碳总量控制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助推现代化国家建设、引领全球气候治理体系的变革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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